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相关工程质量检测组织的检测行为和检测质量的监管,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将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详见穗建质[2010]1082号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组织应在2011年3月1日前将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并顺利获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未纳入监管系统或未顺利获得相关验收的工程质量检测组织,其在2011年3月1日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将不得作为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资料。
二、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组织召开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委托已纳入监管系统并顺利获得相关验收的工程质量检测组织进行检测。
三、各建设(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员在进行工程巡查时,应将相应工程的检测组织是否已纳入监管系统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
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相关工程质量检测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检测组织没有纳入监管系统就擅自承揽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扣分等相关处罚。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